河北乡镇自然资源执法手册(2022版)
职责分工
2020年11月7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205号);2022年12月12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基层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54号)。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⑴承担未下放的行政处罚事项;⑵负责查处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跨乡镇和街道区域违法用地案件;⑶对乡镇和街道执法工作进行指导。
乡镇和街道: ⑴负责日常执法巡查、制止;⑵履行法律规定和下放清单中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查处职责;⑶负责上级交办的违法线索核查处置,土地和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整改;⑷配合做好自然资源督察和执法专项整治行动相关工作;⑸协助做好县级以上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自然资源领域执法工作。
村委会和居委会: 配合乡镇和街道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劝止,及时向乡镇和街道报告。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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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执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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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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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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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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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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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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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权下放清单
1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
11 |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罚 |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 |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21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22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
23 |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 |
24 |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 |
25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主要问题解答
问
执法权下放后县局和乡镇是什么关系?答
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权下放后,县局和乡镇是指导关系,没有监督权。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自然资源领域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205号明确;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乡镇和街道执法工作进行指导。
《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支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问
执法权下放后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还能否直接立案查处?答
《河北省乡镇和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二条:行政处罚权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相对集中行使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案件查处基本流程
强制拆除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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